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袁龔菊蕊 即 袁次麟 之繼承人
許琬璘 即袁次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袁次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袁次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