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吳瑞堯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31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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