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黃子凌 上列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袁彙佳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148-73地號、148-103地號、148-104地號土地及同段1198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相對人袁彙佳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