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台幣(下
同)伍佰捌拾伍萬玖仟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
零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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