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2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25,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