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7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7239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昱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三十四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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