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4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年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6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間因年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及第2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63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無須扣除在途期間,至97年5月1日(星期四)業已屆滿;惟上訴人延至97年12月2日始提出上訴,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之收文戳記可稽,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蕭惠芳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