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原名 吳圳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台幣貳仟元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86年1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提供其對於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1月1日起至87年12月31日止,清償日期為87年12月31日,約定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七,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86年11月1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於87年12月31日償還,並有借款約定書可稽。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並陸續再向聲請人借款,至96年3月31日止,連同利息尚欠13,475,831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明細、借款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礁溪鄉│玉田││1013-10│建│││36│全部│││││││││││││││├─┼───┼────┼────┼────┼───────┼─┼────────┼──┼──────┼──────┼─────┤│2│宜蘭縣│礁溪鄉│玉田││1016-11│建│││36│全部│││││││││││││││├─┼───┼────┼────┼────┼───────┼─┼────────┼──┼──────┼──────┼─────┤│3│宜蘭縣│礁溪鄉│玉田││1021-6│建│││32│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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