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4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年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63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國防部間年資事件,對於民國98年1月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蕭惠芳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