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孫大昕 律師被告優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新安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