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3號原告甲○○被告乙○○(HEUC
AB-上列當事人間訴請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被告為印尼國籍人士,依法應將送達文書翻譯成印尼文以為送達。故原告應將附件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各一件及言詞辯論筆錄繕本二件翻譯成印尼文,俾利送達。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高明正附件: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各一件及言詞辯論筆錄繕本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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