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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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 何秋香 被告百州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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