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 何秋香 被告百州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