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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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7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23號抗告人 楊有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0172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