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薛淳蔚 法定代理人 薛德全 被告 馮金寶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上易字第3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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