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英屬開曼群島商超視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創儀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逢培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訴判決(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82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