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79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文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13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