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家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42號上訴人 莊惠雅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被上訴人 朱天貴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范明達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余姿慧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家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42號上訴人 莊惠雅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被上訴人 朱天貴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范明達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