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林弘堂 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 律師被告 田秋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就原告請求為任何陳述,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係否認有過失傷害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田秋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721號判決諭知無罪。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以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94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上述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呂煜仁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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