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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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061號聲請人 温蔚菁
温修銘 温勝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溫蔚菁 」、「 溫修銘 」、「 溫勝鋒 」之記載,應更正為「温蔚菁」、「温修銘」、「温勝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