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024號被告林志龍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102年度白保字第3608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志龍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4月29日以103年度調偵字第10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5月14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344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已於105年5月13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102年度白保字第3608號),確屬仿冒「DC」、「NEWERA」、「adidas」、「NBA」、「CHICAGOBULLS」、「LOSANGELESLAKERS」、「canon」、「KOSO」商標之商品等情,復有鑑定報告書(含真仿品比對)6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18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1份在卷足證,且為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仿冒商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保管字號│├──┼───────────────┼──┼─────┤│1│仿冒「DC」商標帽子│76│102年度白│├──┼───────────────┼──┤保字第3608││2│仿冒「DC」商標上衣│27│號│├──┼───────────────┼──┤││3│仿冒「NEWERA」商標帽子│79││├──┼───────────────┼──┤││4│仿冒「adidas」商標帽子│21││├──┼───────────────┼──┤││5│仿冒「adidas」商標上衣│20││├──┼───────────────┼──┤││6│仿冒「NBA」、「CHICAGOBULLS│13││││」、「LOSANGELESLAKERS」商標│││││帽子│││├──┼───────────────┼──┤││7│仿冒「canon」商標相機套(特大│3││││)│││├──┼───────────────┼──┤││8│仿冒「canon」商標相機套(大)│6││├──┼───────────────┼──┤││9│仿冒「canon」商標相機套(小)│20││├──┼───────────────┼──┤││10│仿冒「canon」商標相機包(大)│6││├──┼───────────────┼──┤││11│仿冒「canon」商標相機包(小)│14││├──┼───────────────┼──┤││12│仿冒「canon」商標雙肩攝影包│1││├──┼───────────────┼──┤││13│仿冒「KOSO」商標後照鏡│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