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翁秉謙 被告 邢雯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翁秉謙對被告邢雯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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