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簡字第3號
法定代理人張筱芸
一、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積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