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定雄 (原名 周永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李欣潔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林欣宜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正昕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許紜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99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附件所示更生方案關於清償金額中各債權人六年清償額欄更正為如附件所示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於99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附件之更生方案清償金額欄中各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均無誤,惟六年清償額中除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銀行)之金額無誤外,其餘債權人之六年清償數額與其每期受清償額乘以清償期數不符,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