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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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政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美女
張柏翔
一、債務人余美女、張柏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
二、債務人張柏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伍佰元。
三、債務人余美女、張柏翔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