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建宇 即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馬克 的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浩樺 間因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
14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9,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