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盆菊 法定代理人 陸永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陸毓璘 、 陸毓環 因111年度重訴字第92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