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7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香港商新生命2020有限公司(NEWULIFE(HK)202
0LTD.)代表人ALEXYGOLDSTEIN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 律師
尹景宣 律師 楊明瑜 律師 郭思吟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香港商新生命2020有限公司(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福松 (下稱反訴被告)間給付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參仟柒佰壹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壹元(計算公式:美金14,180,171元×臺灣銀行民國112年3月20日牌號匯率30.80≒新臺幣437,174,64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肆拾捌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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