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林建志 被告 謝天士 上列被告謝天士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建志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書郁
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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