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敦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瑄 筑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家瑄汽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家瑄汽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提出支票影本一紙、客戶應收明細表、銷貨出貨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本院無從確認聲請人之請求權基礎究係支票債權抑或貨款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2月2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未陳報,惟依聲請人所提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所載,應認聲請人係以支票債權為請求。然相對人家瑄汽車有限公司並非支票之發票人,聲請人對相對人家瑄汽車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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