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周政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詹德景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詹德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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