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蔡調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9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6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9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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