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吳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欣 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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