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吳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欣 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