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261號抗告人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連陞 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相對人 王玉泉
張美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玉泉、張美慧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其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向原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相對人王玉泉贈與相對人張美慧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張美慧應將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非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而有所請求,應無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原裁定竟以其關於附表編號1至5土地、建物之請求,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管轄而移送士林地院,自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不動產所在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1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3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於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起訴主張,王玉泉原為抗告人公司之總經理,受委任處理抗告人所有之不動產出租等事務。抗告人嗣已終止上開委任關係,其對王玉泉有債務不履行等債權至少4882萬6518元。王玉泉於106年6月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贈與張美慧,有害其對王玉泉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㈠撤銷王玉泉於106年6月8日贈與張美慧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債權行為及於106年6月21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㈡張美慧應將上開土地、建物於106年6月2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有抗告人提出之起訴狀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5-13頁)。依抗告人主張之事實,其係以債之法律關係,請求撤銷王玉泉與張美慧間關於附表土地、建物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張美慧回復原狀,應僅屬「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而已,而非屬於「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無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之適用。又如附表編號1至5土地、建物係位在士林地院轄區;附表編號6至7土地、建物則係位在原法院轄區,是抗告人向原法院提起系爭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第21條、第22條規定,應有管轄權。原法院以系爭訴訟事件抗告人關於附表編號1至5之請求,專屬士林地院管轄,依職權移送士林地院,顯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林俊廷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崔青菁附表┌──┬─────────────────┬─────────┐│編號│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備考│├──┼─────────────────┼─────────┤│1│臺北市○○區○○段○○段000○號││├──┼─────────────────┼─────────┤│2│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原裁定誤載為365建││││號,見原審卷第12頁││││反面、第70頁)│├──┼─────────────────┼─────────┤│3│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6│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7│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