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一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一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