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家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102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王國論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9月4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黃國川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