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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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印麗斌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6年度聲沒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豬脆骨、雞爪及鴨脖(共計壹點零陸陸公斤)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印麗斌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453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豬脆骨、雞爪及鴨脖(共計1.066公斤)為被告所有而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印麗斌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3月17日以105年度偵字第45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6年4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為憑。又扣案豬脆骨、雞爪及鴨脖(共1.066公斤)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4年10月6日防檢竹動字第1041555099號函1份、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各1份及扣案貨物照片14張在卷可佐,是扣案之前開豬脆骨、雞爪及鴨脖(共1.066公斤)係屬被告所有而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堪認無疑。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
2條第2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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