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瓊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NUTIVAHEMPOIL」壹瓶(含瓶子壹個,淨重貳佰壹拾陸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瓊瑤涉嫌運輸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9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NUTIVAHEMPOIL火麻油1瓶,經送檢驗,含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9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nutivahempoil」火麻油1瓶(淨重216.41公克),經送驗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72320855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火麻油1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瓶子1個,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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