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99號聲請人錦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6年度除字第4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友永股份有│交通銀行台北│95年5月16│22,512元│CG134477│││限公司│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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