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6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張數│股數│││││碼│││├──┼───────┼──────┼─────┼──┼────┤││││││││001│日盛證券投資信│日盛穩泰保本│20-D17-01│1│13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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