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於民國94年11月23日,查獲被告違反商標法犯行,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總件數經計算後應為47件,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48件),而被告該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70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訊問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治華附表┌──┬─────────────┬─────┬───┐│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 路易威登 (LOUISVUITION)│1頂││││帽子│││├──┼─────────────┼─────┼───┤│2.│克莉絲汀(DIOR)耳環│8對││├──┼─────────────┼─────┼───┤│3.│克莉絲汀(DIOR)鑰匙圈│1件││├──┼─────────────┼─────┼───┤│4.│克莉絲汀(DIOR)手鍊│8條││├──┼─────────────┼─────┼───┤│5.│克莉絲汀(DIOR)項鍊│10條││├──┼─────────────┼─────┼───┤│6│ 固喜 (GUCCI)手提包│6件││├──┼─────────────┼─────┼───┤│7│固喜(GUCCI)皮夾│5件││├──┼─────────────┼─────┼───┤│8│固喜(GUCCI)皮帶│1件││├──┼─────────────┼─────┼───┤│9│固喜(GUCCI)項鍊│1條││├──┼─────────────┼─────┼───┤│10│ 香奈兒 (CHANEL)手提包│1件││├──┼─────────────┼─────┼───┤│11.│香奈兒(CHANEL)零錢包│1件││├──┼─────────────┼─────┼───┤│12.│香奈兒(CHANEL)皮夾│1件││├──┼─────────────┼─────┼───┤│13.│登喜路(DUNHILL)手錶│1支││├──┼─────────────┼─────┼───┤│14.│ 寶格麗 (BVLGARI)手錶│1支││├──┼─────────────┼─────┼───┤│15.│ 芬蒂 (FENDA)手提包│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