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叁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肆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至4所示日期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示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均為82年10月15日)與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為92年3月5日至92年4月7日)、編號4(犯罪日期為82年9月23日至83年7月4日)所示之罪,不合刑法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日│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2年1月26日│82年1月10日至││││82年1月28日│├───┬───┼─────────────┼─────────────┤│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2│82││案├───┼─────────────┼─────────────┤│年│字│偵│偵││號├───┼─────────────┼─────────────┤│度│號│3970│397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年│82│82│││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2038│2038││├─┼─┼─────────────┼─────────────┤│實│判│年│82│82│││決├─┼─────────────┼─────────────┤│審│日│月│09│09│││期├─┼─────────────┼─────────────┤│││日│22│2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年│82│82││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2038│2038││日├─┼─┼─────────────┼─────────────┤││確│年│82│82││期│定├─┼─────────────┼─────────────┤││日│月│10│10│││期├─┼─────────────┼─────────────┤│││日│15│1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3條第1項第18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不應予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罰金,以銀元3佰元即新臺幣9││││佰元折算1日│├───────┼─────────────┼─────────────┤│附註│││└───────┴─────────────┴─────────────┘┌───────┬─────────────┬─────────────┐│編號│3│4│├───────┼─────────────┼─────────────┤│罪名│侵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92年3月5日至│82年9月23日至│││92年4月7日│83年7月4日│├───┬───┼─────────────┼─────────────┤│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2│8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9194│1559│├───┼───┼─────────────┼─────────────┤││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年│92│83│││案├─┼─────────────┼─────────────┤│後││字│易│上易│││號├─┼─────────────┼─────────────┤│事││號│1086│1324││├─┼─┼─────────────┼─────────────┤│實│判│年│92│83│││決├─┼─────────────┼─────────────┤│審│日│月│11│10│││期├─┼─────────────┼─────────────┤│││日│26│19│├───┼─┴─┼─────────────┼─────────────┤││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年│92│83││確│案├─┼─────────────┼─────────────┤│││字│易│上易││定│號├─┼─────────────┼─────────────┤│││號│1086│1324││日├─┼─┼─────────────┼─────────────┤││確│年│92│83││期│定├─┼─────────────┼─────────────┤││日│月│12│10│││期├─┼─────────────┼─────────────┤│││日│25│1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3佰元即新臺幣9佰元折│以銀元3佰元即新臺幣9佰元折│││算1日│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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