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鍾福添 被告ANIYUSNIATI(印尼籍,中文譯名: 艾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全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