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5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高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本金│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新臺幣)│(民國)││(民國)││├─────┼────────┼────┼───────┼─────┤│123,341元│106年7月28日起至│2.9447﹪│106年8月29日起│按左列利率│││107年1月27日止││至107年1月27日│之2.9447﹪│││││止│計算││├────────┼────┼───────┼─────┤││107年1月28日起至│4.977﹪│107年1月28日起│按左列利率│││清償日止││至107年2月28日│之2.9447﹪│││││止│計算││││├───────┼─────┤││││107年3月1日│按左列利率│││││起至清償日止│之4.977﹪││││││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