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3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劉瑞治 債務人 郭子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本金│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新臺幣)│(民國)││(民國)││├─────┼────────┼─────┼───────┼─────┤│437,495元│106年8月3日起至│2.9447﹪│106年9月4日│按左列利率│││107年2月2日止││起至107年2月│之2.9447﹪│││││2日止│計算││├────────┼─────┼───────┼─────┤││107年2月3日起│4.977﹪│107年2月3日至│按左列利率│││至清償日止││107年3月3日│之2.9447﹪│││││止│計算││││├───────┼─────┤││││107年3月4日│按左列利率│││││起至清償日止│之4.977﹪││││││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