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2號原告 張宏駿 被告康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四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35,15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7年2月21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