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6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王漢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年度執沒字第5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行政訴訟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依上開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為限;又該法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前於民國106年
4月14日、4月24日因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52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沒收其犯罪所得即車牌號碼0000-00、9097-B7號車牌各2面,於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該判決業於106年12月15日確定。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追徵上開犯罪所得,而以107年2月8日桃檢 坤乙 107執沒538字第014131號函文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下稱桃園監獄),於新臺幣(下同)2,000元範圍內,每月保留1,000元保管金(含作業金)給予受刑人作為生活費用,其餘部分匯入桃園地檢署辦理沒收,桃園監獄則以107年2月26日桃監總決字第10700009110號函覆桃園地檢署業已扣繳執行金額1,59
9元,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再以107年2月26日桃檢坤乙107執沒538字第018572號函文請桃園監獄,於401元範圍內,每月保留1,000元保管金(含作業金)給予受刑人作為生活費用,其餘部分匯入桃園地檢署辦理沒收,而桃園監獄則以
107年3月5日桃監總決字第10700011490號函覆桃園地檢署,受刑人保管金及勞作金結存未達1,000元,毋庸執行扣繳等情,此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地檢署與桃園監獄前開函文傳真影本等件在卷可稽,是受刑人因不服檢察官就上開確定判決所為之執行指揮,自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三、「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1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1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以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1項、第51條第1項、第54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在監之給養及醫治均由國家負擔,無須由受刑人自行購置生活必需或支付醫療費用,是檢察官執行沒收而以受刑人財產抵償時,原則上並無準用強制執行法再酌留生活所必需金錢之餘地;至受刑人作業所獲取之勞作金屬其額外收入,而保管金乃其親友救濟受刑人之捐贈為受刑人之財產,二者均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抵償之標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49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就受刑人勞作金及保管金等財產,若已兼顧受刑人在監執行生活所需,而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意旨,酌留受刑人在監獄生活所需定額金錢者,除部分人員具特殊原因或醫療需求等因素,允各別審酌外,即難謂有何不當。經查,保管金縱係受刑人家屬或親友寄入而由監獄代為保管,然亦屬受刑人之財產,已如前述,是受刑人稱此部分保管金係其父親將老人年金寄予聲請人作為生活費,而非屬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抵償之標的云云,於法未合;且法務部矯正署經審酌矯正機關給養供應情形、受刑人購置生活必需品、全民健康保險就診部分負擔及性別生理需求等因素,擬具受刑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男性受刑人為1,000元,女性受刑人為1,200元,至於部分受刑人具特殊原因、醫療需求等因素,仍請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個別審酌,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1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號函在卷可參,是本件檢察官所為之上開執行指揮,業依前開函釋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經費,顯已考量並酌留受刑人日常生活所需,而受刑人亦未提出其有何特殊原因或醫療需求,本院經核並無執行指揮不當之情事,因認受刑人徒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