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43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玉雁 (即 沈忠煥 之繼承人)、 沈立芳 (即沈忠煥之繼承人)、 沈智揚 (即沈忠煥之繼承人)、 林春初 (即沈忠煥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原相對人沈忠煥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未
2、請向本院查詢沈忠煥之遺產是否已有選任遺
3、若本件相對人有誤時,請一併於陳報狀中,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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