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362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原名: 許志成 、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經本院民國96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