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30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6月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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