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孫何蜜 訴訟代理人 孫俊郎 原告 孫亭雅 訴訟代理人孫俊郎法定代理人 葉秀琴 原告 孫旻嘉 法定代理人葉秀琴訴訟代理人孫俊郎原告 孫毓駿 法定代理人葉秀琴訴訟代理人孫俊郎原告葉秀琴訴訟代理人孫俊郎被告 高豐裕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上易字第9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銘珠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黎珍